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形: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奖励公司员工的股份;4.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代表大会制度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要求我们公司进行购买其股份。股票回购,是指上市企业公司以现金管理方式从股票交易市场回购公司通过发行的一定数量股票的行为。公司可以注销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但大多数这种情况下,公司企业会将回购的股票进行保留为‘库藏股’,不再通过发行股票,不参与每股经营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国库券未来可用于其他用途,如员工福利计划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或者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卖掉它们。
2018年11月9日,证监会、国资委以及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社会支持企业上市管理公司通过回购发展股份的意见》,自这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扩大回购来源资金,适当简化实施程序,引导完善治理安排,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落实坚实估值基础,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根据我国股票市场回购地的不同,可以发展分为场内公开收购和场外协议收购
场内收购是指一家上市公司向任何潜在投资者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委托拥有所有官方交易席位的证券公司,按照公司股票的当前市场价格回购股票。在国外成熟的股票市场,这种方法很流行。据不完全信息统计,20世纪80年代在整个,美国企业公司以这种教学方式进行回购的股份资产总额约为2300亿美元,占整个市场回购金额的85%以上,虽然这种方法相对透明,但很难防止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因此,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管理委员会对企业现场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有严格的监管法律规定。
场外协议收购是指股票发行公司在场协, 店头市直接会见某类投资者(如国有股)或某类投资者(如法人股、b股)并通过业务回购股票的一种方式,谈判内容包括价格和数量的确定、实施时间等。显然,这种方法的缺陷在于透明度低,违反了股市的“三公开”原则。
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形,股权回购是少数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为了有效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小股东回购权和股权股东回购权,是指异议股东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的股权。一般来说,股权回购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回购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多数票通过。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权有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