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风险比股票还小 随时平仓T+0交易 双向交易 交易方式灵活 杠杆效应 这都是期货比较吸引人的地方 还有就是手续费很低 我有权限调所有期货公司中最低的手续费 只要你资金大 愿意做 这些硬件问题我可以比别的期货公司给出更多优惠
希望可以帮助你
期货是一个零和游戏。
零和游戏的原理如下:
两人对弈,总会有一个赢,一个输,如果把获胜计算为得1分,而输棋为-1分。则若A获胜次数为N,B的失败次数必然也为N。若A失败的次数为M,则B获胜的次数必然为M。这样,A的总分为(N-M),B的总分为(M-N),显然(N-M)+(M-N)=0,这就是零和游戏的数学表达式。
零和博弈又称零和游戏,与非零和博弈相对,是博弈论的一个概念,属非合作博弈。指参与博弈的各方,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永远为“零”,双方不存在合作的可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FuturesAssociation,缩写为CFA。
第二条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成立的全国期货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教育和组织会员及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给予纪律惩戒。
第八条组织开展期货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进行诚信监督。
第九条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负责组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授权的其他专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参与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开展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工作,督促会员加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二条受理投资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第十四条制定并实施期货人才发展战略,加强期货业人才队伍建设,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设立专项基金,为期货业人才培养、投资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开展行业信息安全与技术自律管理,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与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收集、整理期货相关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对期货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对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建议,促进业务创新。
第十八条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开展期货市场宣传,经批准表彰或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和文化活动。
第十九条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入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对期货涉外业务进行自律性规范与管理。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委托以及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二十一条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或相关活动;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协会会员由普通会员、特别会员、联系会员组成。
普通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期货经营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活动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以及组织开展其他衍生品交易的机构。
联系会员是指经各地方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期货业社会团体法人、期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加入协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
第二十四条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二十五条会员设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
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会员的权利:
(一)普通会员、特别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惩戒有听证、申诉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规则;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支持协会工作,维护行业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与期货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
(八)根据协会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九)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会员被依法撤销;
(三)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四)会员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有关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须经到会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五)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聘任和解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七)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不履职理事暂停理事资格;
(八)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九)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由普通会员理事、特别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组成。
普通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特别会员为协会当然理事。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诚实信用,规范经营,严格自律;
(五)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理事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形的,由会长提请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会员理事选派的理事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员理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期货公司的理事代表应当是公司总经理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
(二)具有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三)热心为行业服务,在期货或相关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四)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协会的纪律惩戒;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理事代表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会员理事应当变更理事代表。在变更之前,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
会员理事变更理事代表的,变更后的理事代表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会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期货业内有良好影响和较高声望;
(二)期货业相关工作经历三年以上;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未经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批准,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三)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提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七)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专职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民政部,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
第五十五条协会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2014年9月18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还有一个问题,在中国能否进行石油期货交易,怎样进行?
参与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
1.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
2.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和心理准备。
期货市场是高风险、高回报的市场,在期望得到的高回报前,应考虑清楚自己是否具有风险承受能力,参与期货的资金应该是自己“亏得起”的钱,切忌借钱做期货。
3.选择合法、正规的期货公司。首先,合法的期货公司应执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其次公司运作规范,资信良好也是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
4.选好居间人。这是针对不愿自己交易的投资者而言的。
所谓“居间人”,就是帮助投资者收集相关信息,提供买卖建议的人,他们以收取佣金等方式作为报酬。
投资者与居间人的关系属私下约定的,因此选择居间人应充分考虑其道德水平、专业能力和操盘风格是否适合你。反过来,也应该让居间人了解你的风险偏好度和承受能力,使居间人达到最佳工作状态。
在期货市场中,很大部分成交量是由居间人完成的。从我们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的确有一些十分优秀的专业居间人,为投资者创造了巨大的利润。
参与期货交易的基本程序
一.开户
仔细阅读并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对期货交易的风险要做到心里有数。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以及《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确立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间的经纪关系。期货经纪公司即向各期货交易所申请客户的交易编码(类似于股票交易中的股东代码)和统一分配客户资金账号。
《期货经纪合同》中最重要的两点是,明确了交易指定人,约定出金时的印鉴和出金方式。远程客户,可网上办理。
二.入金、出金
客户的资金只能在客户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与其期货账户间转移;
客户可在网上通过银期转账系统自助办理。
三.交易方式
国内期货交易委托方式有:书面委托下单、自助终端委托下单、网上自助委托下单、电话委托下单。
我国期货交易竞价方式为计算机撮合成交的竞价方式,这与股票是一致的,并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时,则要遵循平仓优先的原则。
四.结算
每天交易结束后,期货公司对客户期货账户进行无负债结算,即根据当日交易结果对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出入金、交割货款和其他相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客户账户所有交易及资金情况都能通过电脑自助查询。
期货的“强行平仓”就是根据每天的账户情况来定的,当账户中客户权益小于账户中头寸所需保证金时(也就是账户出现负数时),期货公司就要求客户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差额,否则,期货公司有权部分或全部平仓账单中的头寸。
五.账单确认
客户对当日交易账户中记载事项有异议的(远程客户可通过网上查询),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户对交易账户记载事项无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的自动确认。
六.销户
客户不需要保留其资金账户时,在对其资金账户所有交易和资金进出确认无误,且资金账户中无资金和持仓,填写《销户申请表》,即可办理销户。远程客户可以用约定方式异地办理。
期货交易日常必备
一.行情系统和交易软件
目前期货交易已大多通过互联网完成。客户在完成开户后,期货经纪公司会告知客户行情系统软件与交易系统软件的下载网址,并提供对应得账户号和交易初始密码。客户在计算机上安装所下载的软件后,即可上网看到实际行情,并查阅自己账户交易及资金情况。
目前流行的期货专用看盘软件有:世华财经软件、文华财经软件、富远软件、澎博软件等。
二.日常相关信息的收集
期货交易是以现货交易为基础的。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在现实市场中,期货价格不仅受商品供求状况的影响,而且还受其他许多非供求因素的影响。这些非供求因素包括:金融货币因素、政治因素、政策因素、投机因素、心理预期等。这些信息在各大期货公司网站上和期货专业网站上,都能查到每天的最新情况。
三.值得关注的国外期货品种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世界各地的商品价格波动呈现密切的相关性。
就国内商品期货的品种来看,与国际市场有不同程度的联动性。值得关注的国外期货品种有: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的铜、铝;美国商品交易所(COMEX)的铜;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的黄豆、豆粕、小麦、玉米;日本东京商品交易所(TOCOM)的橡胶;美国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的原油、燃料油;美国纽约棉花交易所(NYCE)的棉花;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SIMEX)的燃料油等。
在公司制定的行情看盘软件中,每天都能查到这些最新数据。
期货行情指标的几个特殊点
期货行情的技术分析研判方式与股票大致相同,但有几个特殊的地方应引起证券投资者注意。这里提出来后,大家应根据期货的具体情况,适当修正对这几个技术参数原有的看法。
一.成交量
期货的成交量是当天内买和卖成交量的总合,以双向计算。但其中买、卖都可能有开仓或平仓,这是与股票不同的地方,所以,期货的成交量数值,就包含了买、卖、开仓、平仓不同组合的信息,它比股票的成交量所反映的信息要多些。
二.持仓量
期货的持仓量是指买和卖双方都还没有平掉的头寸的总合,是双向计算的。也就是说,我们看到的持仓量数据中,有一半是买持仓,一般是卖持仓。这与股票也有很大的不同,持仓量的变化也是对行情影响较大的指标。
三.K线图
由于期货行情价格波动一般比股票频繁,在研判行情时,特别是在做T+0时,建议多参考分时图,例如5分钟k线图。当然,这里还要根据个人交易习惯来定。
由于期货不同品种行情的特点,这里不可能对这三点进一步做出统一的结论,需要大家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实践中找出自己不同的看法才是有效实用的。据我们实际观察到的情况来看,的确有一些操盘手对这些问题有自己精辟的理解,并以此取得惊人的战绩。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013年8月30日实施 2015年7月1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 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至7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 交割流程
第八条 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会员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所有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
第十条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卖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第十二条 客户持仓进入交割的,其交割在随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为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报交割信息。最后交易日之前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该买方的国债托管账户。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2.卖方交券。卖方客户应当确保申报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债,交易所划转成功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二)第二交割日为配对缴款日。
1.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11:30前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2.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交割货款。
(三)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
第十三条 因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等原因导致交割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
第十五条 一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补偿金
1.卖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基准国债价格大于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的,卖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基准国债价格-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合约面值/100元)
2.买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大于基准国债价格的,买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基准国债价格)×(合约面值/100元)
差额补偿后,交易所向卖方退还已交付的国债。
(二)基准国债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申报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该合约交割量最大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
按照上述方式无法确定基准国债的,交易所有权指定基准国债。
(三)基准国债价格
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定的机构发布的估值数据为准。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交割申报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最后交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
交易所有权对基准国债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交割货款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相应合约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章 交割结算
第十七条 本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卖方交割申报当日的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合约最后交易日无成交的,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为:交割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约。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交割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交割结算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合约面值/100元)
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的利息。
第十九条 本合约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过户费等费用按照国债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由买方承担转托管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合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合约价值=交割结算价×(合约面值/100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