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期货公司基金代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公司基金代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基金代销业务。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基金代销业务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监管要求,严格遵循诚实、守信、平等、公正的原则,依据投资者风险偏好、经济状况、投资目标等要素,为客户提供合理的基金产品。
第四条 期货公司通过其营业部、分公司和客户服务中心等经营机构为客户提供基金代销服务,向客户宣传、介绍基金产品,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协助其开立基金账户。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提供投资咨询和服务前,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了解其投资目的、投资期限及风险承受能力,实施适当性管理,避免向不适当的客户推销基金产品。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让客户全面了解所购买的基金产品的特点、风险、费用等信息,并告知客户基金产品的销售协议及其他交易细则。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代销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划定风险管理的职责范围,确保基金代销业务风险的有效管控和规避。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适当的客户评估标准和程序,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为客户购买基金产品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涉及基金代销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产品销售、登记、清算等业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提高基金代销工作效率。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营销流程和标准,健全各类基金产品销售、服务和客户咨询制度,确保基金代销的及时、准确、高效完成。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着重加强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遵守诚实、守信、平等、公正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基金代销服务。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注重质量和合规性,并落实基金代销费用收入的统一专款专用制度,为客户提供真正的产品,避免非法获得暴利,对于不合规的行为,迅速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简化手续,提高客户使用基金账户和基金代销服务的便利性,采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积极开展基金代销业务,为客户提供更加丰富的服务。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大陆期货公司从事基金代销业务。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期货公司基金代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