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公司问题?什么是期货公司_期货公司是做什么的

外汇交易
2024
07/10
11:57
炒外汇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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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公司问题?


朋友介绍网络公司操作员,了解后得知是做期货。熟悉才几天总是让其做机构找下线,感觉有点类似传销。只有电脑客户端,名称为哈尔滨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可网络查

关于期货公司问题?


朋友介绍网络公司操作员,了解后得知是做期货。熟悉才几天总是让其做机构找下线,感觉有点类似传销。只有电脑客户端,名称为哈尔滨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可网络查怎么查不到。

网络有传言虚假交易平台,可看周边人去银行开户(网络查询说去银行开户是正规期货公司),问此客户端、公司以及交易中心,是否正规?可有专业查询网站?

坐标:重庆

重庆好歹也是直辖市,期货交易员的岗位如此之少,想找一份正经的做交易的差事干,如此之难,其他城市的困难程度可想而知了。

做期货断断续续的也这么多年了,从12年开始到现在,八年抗战结束了,前面6年时间,兼职做,手上有钱,有班上,有积蓄有存款,亏了说实话也不在乎,因为可以上班还能赚钱。

这两年全职做,难度太大了。等到钱都亏的差不多了,终于把这些年跟各位大师学的交易理念,交易技术,资金管理融会贯通的的时候,原来发现,交易其实这么简单

交易理念让你在正确的道路上能一直前进

交易技术能保证你进场有个好位置,进去了就有浮盈

资管管理让你的资金曲线平滑,而不是大起大落,同时会让你的心态一直处于良好的状态

那么在面试的过程中,遇到了那些骗局呢、

1.乱七八糟的公司打着招聘交易员的信息,你一聊就喊你去面试,去了开始给你洗脑,这那的

2.配资公司,套路就不说了

3.大型的保险公司,去了是让你卖保险的,实际是让你自己买保险

4.外盘的那种开发客户的公司,单子进没进交易所都难说

5.高频公司,去了开户考核,赚取你的手续费的

6.。。。

重庆地区难道就没有一家正经的公司,能提供一个期货交易员岗位的公司吗?

说实话,要是我能从1万赚到50w我也不会去公司上班

一年50%收益撑死了,这些年的周期是越做越大了,交易的次数是越做越少了。

但是呢?正规公司不招聘,招聘的都是骗人的

交易员这个职位没个两三年是很难出来的,有水平缺资金的更是太难了

什么是期货公司_期货公司是做什么的

  什么是期货公司,期货公司是做什么的?  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会有很多,自然不可能都直接进入中金所进行交易。绝大多数投资者都是通过期货公司进行交易的。因而,期货公司实际上就是股指期货交易的中介机构。当然,期货公司在受客户委托代投资者交易时会向交易者收取一定的交易手续费。作为期货交易所的经纪会员,期货公司的主要职能为:
  (1)根据客户指令买卖股指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
  (2)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
  (3)为客户提供股指期货市场信息,进行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等。
期货公司在股指期货市场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拓展了市场参与者的范围,扩大了市场的规模,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增强股指期货市场竞争的充分性,有助于形成权威、有效的期货价格;
  (2)期货公司有专门从事信息搜集及行情分析的人员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有助于提高客户交易的决策效率和决策的准确性;
  (3)期货公司拥有一套严密的风险控制制度,可以较为有效地控制客户的交易风险,实现期货交易风险在各环节的分散承担。

相关内容扩展阅读:

期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客户账户强行平仓造成损失如何处理

【审判规则】
      1.客户在接到期货公司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已经及时追加了充足的保证金,亦及时自行平仓。在此情形下,期货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强行平仓给客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期货交易人应当自行承担期货市场风险中的市场交易风险。期货交易人的损失中同时包括自身判断错误导致的损失以及期货公司过错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的,应当由期货交易人、期货公司分别就此承担责任。
      【关
      键
      词】
      民事期货强行平仓客户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通知合同约定强行平仓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市场交易风险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5日,范有孚与天津营业部(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及其补充1、2配套协议,委托范有孚、天津营业部按照交易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该合同第六条约定:天津营业部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按照市场情况随时自行通知保证金比例,天津营业部调整保证金、以天津营业部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调整为准;第七条约定:天津营业部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随时对范有孚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范有孚发出;第八条约定:范有孚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第十条约定范有孚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其风险率小于100%时,天津营业部停止接受范有孚下达的开仓指令,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范有孚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范有孚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立即采取减仓措施,否则天津营业部有权在事先不通知范有孚的情况下,对范有孚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最高可至范有孚的风险率大于100%。范有孚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第十一条约定:范有孚在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应自行采取减仓措施以符合天津营业部的保证金要求,尽量避免由天津营业部执行强行平仓措施。范有孚不得以天津营业部强行平仓的时机、价位和数量不佳为由向天津营业部主张权益;第十四条约定:天津营业部在每一交易日闭市后向范有孚发出每日交易结算单、调整保证金通知、追加保证金通知等通知事项合同签订后,
      2007年12月24日前,范有孚持有Cu0802合约33手、Cu0803合约369手、Cu0804合约10手。2007年12月24日,范有孚根据天津营业部的通知,自行平仓大豆270手,达到天津营业部要求的保证金水平。天津营业部在15时收市后,于18时50分通知范有孚追加保证金。范有孚于2007年12月25日13时48分存入保证金150万元。2007年12月25日 8时59分,天津营业部在集合竞价时对范有孚所持空仓合约412手强行平仓,其平仓价位分别为Cu0802合约33手62 390元/吨,Cu0803合约369手61 250元/吨、 Cu0804合约10手60 840元/吨。当日,收盘价格分别为Cu0802合约58 850元/吨、 Cu0803合约57 970元/吨、Cu0804合约 58 050元/吨。按照强行平仓价格与当日收盘价格的差价计算,范有孚持有Cu0802合约33手的差价损失为471 900元、Cu0803合约369手的差价损失为6 051 600元、Cu0804合约10手的差价损失为139 500元,共计损失为6 663 000元。
      范有孚以天津营业部强行平仓造成其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津营业部赔偿其损失。
      天津营业部辩称:其强行平仓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应赔偿范有孚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客户在接到期货公司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及时追加保证金,并及时自行平仓。在此情形下,期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强行平仓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亦存在判断错误的,应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范有孚与天津营业部于
      2007年3月5日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天津营业部虽然依据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向范有孚发送了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但因其未能提供给范有孚追加保证金的合理时间,以致造成范有孚强行平仓的损失,对此天津营业部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范有孚的实际损失为6 663 000元。范有孚诉请以2007年12月28日的最低价格为据计算损失9 027 元,事实依据不足。
      一审法院判决:天津营业部赔偿范有孚经济损失的
      60%,计3 997 800元;驳回范有孚的其他诉讼请求。
      范有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析责失当。已有证据充分证明,
      2007年12月24日下午,天津营业部经理王建玲分别以口头和书面通知其,因其保证金不足,需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铜合约65手。其当即采取了自行平仓的措施,挂单平仓铜合约65手,天津营业部亦擅自重复为其挂单铜约65手。因市场原因未平出去,其按天津营业部要求自行平仓大豆合约270手,已达到天津营业部要求的保证金水平;一审判决认为其于2007年12月25日存入保证金150万元,与事实不符;天津营业部未按照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时间,前后如一地通知其追加保证金;一审判决书在损失的计算及责任的分担方面计算有误;此案是由于天津营业部严重违反合同,肆意侵害其追加支付保证金、自行平仓之权利而造成。其按照合同支付保证金并按照合同采取减仓措施,而天津营业部却滥施平仓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天津营业部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天津营业部辩称:其强行平仓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由于
      2007年 12月24日收盘时,范有孚所持仓的铜合约出现涨停板,市场发生变化,使范有孚保证金不足。因其只允许从登记的结算账户中支付保证金,范有孚于25日向其提交单位支票支付保证金被拒绝。因此,范有孚账户损失应由其自己负责。
      天津营业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可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期货经纪合同》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对范有孚执行强行平仓完全符合规定,其强行平仓的行为应为合法有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范有孚承担;范有孚的账户损失是因交易方向错误,无法及时追加保证金遭遇的市场风险,并非其未能提供追加保证金的合理时间所致。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范有孚的诉讼请求。
      范有孚辩称:天津营业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驳回上诉请求。天津营业部擅自大幅度提高保证金,不合常规地强行平仓
      412手铜合约,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天津营业部赔偿范有孚经济损失
      9 027 元。
      天津营业部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书认为其应当在强行平仓前给予客户合理追加保证金的时间,该认定无法律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无证据支持;二审判决的损失计算有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范有孚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范有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范有孚辩称:二审判决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维持;天津营业部的申诉不符合事实、证据和法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首先,天津营业部擅自大幅度提高保证金的比例缺乏依据,且通知其追加保证金的时间不合理。其次,天津营业部的强平时间不合理且违规,剥夺其自行减仓的权利,该平仓行为不仅超量,平仓顺序亦不符合惯例和规定;应当依法对天津营业部惯用的黑箱操作进行彻查。请求驳回申诉,维持二审判决。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天津营业部赔偿范有孚损失
      5 333 400元;驳回范有孚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规则评析】
      1.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据此,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二是客户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三是客户没有及时自行平仓。只有满足了上述三个法定条件,期货公司才有权强行平仓。期货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强行平仓,导致客户遭受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根据天津营业部强行平仓的时间、报价和数量,结合大幅度单日提高保证金比例,可以认定天津营业部并非出于善意的目的,其系在未满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平仓条件的情况下,即强行平仓。故应当认定天津营业部存在过错,其应对范有孚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期货市场的风险包括市场交易风险和市场运行风险,其中市场交易风险由期货交易人自行承担。本案中,对于范有孚的损失,既包括范有孚自身期货交易判断错误导致的亏损,亦包括天津营业部过错强行平仓而造成的损失。因而,对于范有孚自身判断错误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而对于天津营业部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天津营业部予以赔偿。在确认天津营业部的过错责任范围时,应当以24日收市后范有孚持仓的事实和结算的数据为基准。即25日强行平仓后的范有孚账户亏损金额13 066 500元与24日收市后浮动亏损7 733 100元之差的5 333 400元,是天津营业部对范有孚因强行平仓导致的损失,其仅对此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国务院
      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数额应当与期货公司或者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强行平仓者承担。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对客户未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进行强行平仓,造成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法律修订】
      1.国务院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2012年10月24日修订,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九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内容没有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二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民事申诉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再审判决书
      范有孚诉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
      金融法
      ·期货交易制度·期货强行平仓 (T04022)
      【案
      号】
      (2010)民提字第111号
      【案
      由】
      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判决日期】
      201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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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立案调查,大股东能不能减持

未满6个月的不得进行减持。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不得进行减持。
法律分析
股东减持是指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包括大股东中股票的大股东。降低持股比例称为减持,对股价的影响远大于中小散户。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人民币特种股票减持比例中的股票总数按国内外发行股票的总股本计算。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按大宗交易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股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减持后应遵守的要求。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需要,有利于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惩处力度。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登记备案,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第二章 业务规范第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第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第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保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资产。
  期货公司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得用于清偿期货公司债务,且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开媒体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期货公司不得公开宣传资产管理业务的预期收益,不得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第十二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
  客户应当对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说明和解释有关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和合同条款,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当面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第十四条 客户应当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中期协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并及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开立或者撤销所管理的账户 (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 申请或者注销交易编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识、单独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于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及其他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控中心备案。
  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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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汇率政策的特点是什么,影响中国崛起的神秘力量究竟是谁?人民币汇率政策的特点?听起来就像是在聊一个名叫“人民币”的神秘人物的“职业技能介绍”。如果人民币是一位超级英雄,它的汇率政策就是它的“超级能力”,在金融市场的冒险中保护它的货币价值。那我们就来揭开人民币汇率政策的神秘面纱,看看这位超级英雄到底有哪些了不起的特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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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健康对澳元有何直接影响,是否有其他因素会影响澳元汇率?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中国经济的变化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日益显著。其中,澳元作为国际货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走势与中国经济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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